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3年,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个调整机制”(缴费档次调整、缴费补贴调整、基础养老金调整),省政府对参保缴费档次进行了调整,并对缴费困难群体重新进行了明确,又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城乡居民享受高龄补贴标准、发放经办业务调整至民政部门,将相关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民政部门预算。且前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提升年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提升经办服务成效,指导各相关部门、乡镇有序开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对原《实施方案》(成政办发〔2024〕65号)进行修订。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一是明确参保年龄底限(必须年满16周岁及以上非在校生且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二是明确参保关系紧随户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户籍迁移,参保关系需转移。
(二)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参保登记和缴费均在信息系统平台经办,严格按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根据甘人社通〔2023〕17号文件精神,现行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14个缴费档次,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一次到位,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所有的缴费档次均有对应政府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和已脱贫建档立卡人口,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及利息均进入个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政府代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按最低100元标准由政府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两证户”,个人缴费70元,县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申报、县主管部门审核,县社保经办机构统计核算、资金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缴费年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得低于15年,对距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个人账户。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它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六)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养老保险待遇。一是定期待遇。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人口结构等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省级动态养老金、县级动态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每人每月166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缴费年限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分别是中央、省、市、县四级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为中央123元、省级25元、市级3元、县级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省级动态养老金指对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动态养老金2元;县级动态养老金指对65周岁(含)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5元标准执行。二是一次性待遇。主要是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由省财政承担。
(八)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认证周期不超过12个月)采用以下形式参与认证,逾期未认证或未认证成功人员将暂停养老金发放。一是关注“陇南成县社会保险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一网通办”,根据“APP认证”下载安装“甘肃人社认证APP”并进行自助认证;二是关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微信公众号,进入“快捷办理”,进行待遇资格认证;三是不便使用智能手机资格认证的,可执身份证到县商务中心一楼东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在社保服务窗口进行认证;四是对行动不便且老年痴呆等无法完成自助认证和窗口现场认证的,可持当月报刊与工作人员同镜同框摄像或短视频方式进行强制认证。
三、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协调工作,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责任书考核内容。
2.县委组织部:配合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3.县人社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
4.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及业务经办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及时筹措划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已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拨付业务经办工作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5.县公安局: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核实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为证件缺失的参保居民办理相关证件。
6.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负责全县已脱贫建档立卡人口、致贫返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人员和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人员核查确认和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7.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道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公布全县城乡居民有关基本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9.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审核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10.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防范和杜绝虚报冒领基金和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11.县税务局:负责参保缴费信息关联、银行扣款协议签订、费款缴纳(托收)、缴纳(托收)结果查询、完税证明开具、缴费证明开具等事项。
12.县社保局:负责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督促指导各乡镇社保经办(初审)业务,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宣传,做好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金、丧葬费等各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办业务的复核、发放工作。
1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全面做好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数据录入、人员信息核实和养老金、丧葬费、生存认证、社保卡运用等各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经办(初审)工作,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
14.县信用联社、农行成县支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存划转和养老金的发放管理等工作,按时统计上报有关信息资料,配合县税务局、乡镇做好政策宣传和保费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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