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宣传月|一起来学习!
今年5月是全国第12个“路政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 “公路执法守底线、路政服务暖民心”。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超限超载相关的法律法规。
超限超载是破坏公路设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头号隐患,危害性极大。超载车辆会直接造成路面破损、路基沉降、桥梁受损,大幅缩短公路设施使用寿命,同时极易导致车辆失控、制动失灵,引发翻车、追尾等重特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对超限超载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简要概括):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旦被查实超限超载,将面临 “一超四罚” 以及行政处罚。将依法对违法超限车辆、货运驾驶人、货运运输企业、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实施同步查处、联合追责,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通行安全。
公路畅安,法治同行。超限超载不仅损害公路桥梁基础设施,还极易引发爆胎、侧翻、制动失灵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自身与公共安全。
在此倡议:广大货运驾驶人、运输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装载、规范运输、平安出行,共同守护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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