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始于2011年11月《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2018年2月省政府修订《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2018年12月省人社厅《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18〕246号),2023年12月省人社厅修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3〕418号),对部分经办流程和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确定进行了修订,本次对《经办规程》的修订按照被征地农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四统一”管理模式确定标准和原则,对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和全流程再造。根据省厅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修订和2024年1月15日县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修订《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原《实施方案》(成政发〔2021〕31号)废止。
二、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修订内容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范围
1.参保对象:由原“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地、本地常住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册人口”,修订为“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地、本地常住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原对象=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本地户籍+16周岁及以上+常住人口;现对象=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本地户籍+16周岁及以上+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仍在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义务)
2.条件范围:严格执行省政府《实施办法》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原《经办规程》对应参保未参保不享受,并明确在校生、现役军人的被征地农民建立预存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办理参保手续,现《经办规程》不再给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校生、现役军人建立预存账户,意味着该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仅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本《实施方案》照此执行。
(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1.新规定征地批复后,土地出让时,征地批复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仍未公布,需计入土地出让成本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核算方法,即:土地出让时,全省社会平均未公布的,按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上浮13%核算计入征地成本,待全省社平工资公布后以公布标准按征地批复时间结算,溢出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溢价收入,上解县财政,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补缴。
2.被征地农民原承包面积的确定。一直以来,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中,因历史原因和农民承包土地流转、面积流失情况较为复杂,原农民承包土地确定依据众说不一,确定被征地农民原有承包面积是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的关键,关系到政策落实的公正、公平,结合我县实际,《实施方案》中明确了以被征地农民现有的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所载面积+确权前已流失的承包面积(政府统征、非法流转和流失),避免因之前政府统征而重复享受补贴和因非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形,使基层经办操作有据。
(三)参保经办流程
1.测算程序。由参保登记、初审、审核、公示、测算到县政府审定使基层经办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是修订后的《实施方案》取消了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将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或听证环节,使政策落实公开化、透明化。二是在公示环节中,取消了测算结果的公示,仅对符合参保登记人员进行公示,使经办程序更加严谨。三是对县政府审定环节进行了科学设定,减少了重复工作,使资金落实有保障,对资金安全加固了“防火墙”。
2.结算程序。一是明确了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时限,要求在征地批复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将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即一个月内完成结算申报,一个月内完成资金落实。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各责任部门职责,靠实了每个经办环节各责任部门的责任。
四、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认后分户的,被征地农民原承包土地面积的确认问题。对于分户、分地耕种的家庭,但未对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分割,仍为原确认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以被征地农户家庭户籍人员为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数,原有承包面积以原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所载承包面积为准确认本户原有承包面积计算征地比例。
二是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举家迁出,参保补贴落实问题。严格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省人社厅《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3〕418号)精神,以征地批复时间确定人数,对征地批复前已迁出丧失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不予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对征地批复后迁出的予以落实。
三是“先征后批”在征地批复前被征地农民死亡,是否纳入结算享受参保补贴问题。按政策规定,不应当纳入,一旦违规纳入,极易造成人为死亡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四是“先征后批”同期征地,分批次报批征地批复,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不一致问题。根据2024年1月15日县长办公会议精神,按照“三同”原则(即同期征地、同一项目、同一标准),按分批次报批征地批复面积比例对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批复土地区域分批次落实参保补贴资金,确保政策落实的公正公平。
五是超批复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落实问题。根据2024年1月15日县长办公会议精神,对超批复用地面积可继续报批的,结合“三同”原则落实,对超批复用地面积无法继续报批且已建设的,按照“群众无过错”原则,以相同标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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