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6-0000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6-06-12
发布机构: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号: 成政办发〔2026〕31号
称: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词: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表时间:2026-06-12 17:50责任编辑: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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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成有关单位:

《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0日

 

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持续提升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参保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陇人社发〔2025〕127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2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有效衔接、配套保障,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坚持应保尽保、精准扩面,持续做好参保扩面、正常续保和待遇核发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严格落实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稳步实现养老保险更高质量全覆盖。全面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做细做实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经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可持续发展。

、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筹集方式及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分档次缴费。

1.个人缴费。参保人按年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已脱贫建档立卡人口、防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按照“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的原则,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再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缴费补贴。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加大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力度,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对按时缴费人员给予政府补贴。省、县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级12元;对选择500—2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60元、县级3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90元、县级45元;对选择4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120元、县级60元;对选择5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150元、县级70元。

.政府代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由县财政分别为其每人每年全额代缴最低档次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两证户”,个人缴费70元,县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县财政代缴的“五类人员”严格按照乡镇申报、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4.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具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规定办理。

5.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6.补缴年度缴费档次标准。对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未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对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参保人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补缴提高当前年度缴费标准的,按最终个人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补缴未缴费年度或提高已缴费年度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但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参保人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参保人待遇核定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

7.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采取自行缴费和统征统缴方式,自行缴费方式由参保人员自行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甘肃税务社保缴费”APP“城市服务”功能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或通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行成县支行各营业网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税务专柜缴费;统征统缴方式由各乡镇安排村委会对无条件自行缴费的参保群众统一征缴后,及时将征缴款附上缴费人员明细表,送至本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入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税务账户。

8.缴费时限。每年初至年末(12月25日税务系统缴费端口关闭)。

(三)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它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根据公布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市、县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中,中央每人每月143元、省级每人每月31元、市级每人每月32026年7月1日起提高至4元)、县级每人每月222026年7月1日起提高至28元)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基础养老金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丧葬补助金: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4.动态养老金: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动态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发放县级动态养老金5元的政策保持不变,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5.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人社部门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规范待遇发放秩序,切实防范社保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相关政策及系统优化调整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停发、补发及资格核查管理工作。一是实行分级短信预警提醒。依托社保业务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认证到期情况开展常态化预警,分别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2个月、1个月集中推送提醒短信,引导群众及时完成资格认证,确保待遇正常发放。二是落实超期未认证自动停发机制。自2026年4月6日起,对逾期未完成资格认证的人员,系统自动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并同步发送提示短信,督促其及时补办认证手续。三是推行短期停发待遇自动补发。待遇暂停1年内完成资格认证的,次月由系统自动核算、补续发相关养老待遇,无需群众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实现便民无感办理。四是规范长期停发待遇线下补续发流程。待遇暂停超过12个月后认证的,待遇享受人员需提交书面补续发申请及未认证期间无犯罪证明,到属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审核办理待遇补续发手续。五是严格资格异动报备和数据核查。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服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情形的,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动报备。同时,常态化开展多部门数据比对,动态核查待遇领取资格,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及时停发待遇,对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的,依法依规追缴到位,坚决守护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五)相关制度衔接。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合并计发养老金。跨制度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参保群众个人意愿选择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另外一种可申请跨制度合并个人账户或清退个人账户并予以注销。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要建立健全基金内控、稽核等管理制度,规范经办程序,加大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监控检查,并定期通报基金筹集和支付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县、乡、村每年要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人资格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扎实做好保费征缴、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要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参保政策、缴费激励、待遇计发和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保、持续缴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社保费征缴和基金运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经办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截留滞留、贪污侵占、挤占挪用等问题发生,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同时《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政办发〔2025〕34号)废止。

政策解读: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