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根据部、省、市有关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成县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
6.《长江禁捕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深入整治长江禁捕水域违法违规垂钓等问题的通知》(农长禁捕专〔2025〕13号)
7.《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8.《甘肃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
①甘肃成县鸡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②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③南河:西起抛沙镇乐楼村丰泉河与南河交汇处,东至城关镇东郊村南河与青泥河交汇处;
④青泥河:北起城关镇石碑村杨庄社,南至城关镇李武村马家峡社。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为禁钓期。禁钓期内,全县所有自然水域一律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允许一人一杆(手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垂钓;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1.国家和甘肃省禁用的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2.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3.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5.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全部采取带走或销毁等方式妥善处置);禁止垂钓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出售交易钓获物。
注:常见外来入侵物种包括但不限于:真鳄龟、巴西红耳龟、克氏原螯虾(小龙虾)、福寿螺、鳄雀鳝、下口鲇(清道夫鱼)。外来物种包括但不限于:虹鳟、金鳟、美洲红点鲑(七彩鲑)、杂交鲟、池沼公鱼、银鱼、大眼鳜、斑鳜、大口黑鲈。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
在禁钓区、禁钓期以外的自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
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行为的处罚依据。
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外来入侵物种清除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办法》实施的时间
2025年12月2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五、《办法》的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既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休闲垂钓活动划定了行为边界。通过规范管理,既能遏制违规垂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又能保障公众合法的休闲权益,推动形成“生态保护优先、规范有序垂钓”的良好局面。
政策问答
Q:哪些水域常年不能钓鱼?
A:1. 甘肃成县鸡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2. 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3. 南河(西起抛沙镇乐楼村丰泉河与南河交汇处,东至城关镇东郊村南河与青泥河交汇处);
4. 青泥河(北起城关镇石碑村杨庄社,南至城关镇李武村马家峡社)。
Q:什么时候不能钓鱼?
A: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该时段内全县自然水域一律禁止垂钓。
Q:合规垂钓的钓竿和鱼钩是哪些?
A:仅允许一人一杆(手杆)、一线、一钩(单钩),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破坏性钓具钓法。
Q:哪些工具和钓法绝对不能用?
A:1. 国家和甘肃省禁用的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2.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
3. 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4. 有毒有害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5. 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Q:钓上来的鱼能带走多少?
A:1. 每天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须立即放回原水体;
2. 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单独留取,其余钓获物需放回;
3. 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不得放回,需通过带走、销毁等方式妥善处置。
Q:钓到保护动物该怎么办?
A:禁止垂钓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需立即放回原水体;若保护动物受伤,须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由专业人员开展收容救护。
Q: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有哪些,该怎么处理?
A:1. 外来入侵物种(禁止放回):真鳄龟、巴西红耳龟、克氏原螯虾(小龙虾)、福寿螺、鳄雀鳝、下口鲇(清道夫鱼)等;
2. 外来物种(禁止放回):虹鳟、金鳟、美洲红点鲑(七彩鲑)、杂交鲟、池沼公鱼、银鱼、大眼鳜、斑鳜、大口黑鲈等;
3. 处理方式:钓获后需全部带走,可销毁或按规定处置,严禁放归自然水域。
Q:能把钓上来的鱼卖掉吗?
A:禁止出售、交易钓获物,任何以获利为目的的钓获物交易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捕捞相关行为,依法处罚。
Q:组织团体垂钓活动需要办什么手续?
A:若在禁钓区、禁钓期之外的自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主办单位需提前15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开展。
Q:垂钓时需要遵守哪些环保和安全要求?
A:1.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后需带走全部废弃物;
2.具备野外垂钓身体条件,携带必要水上救生设备,避开危险区域;
3.配合农业农村、公安、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Q:违规垂钓会受到什么处罚?
A:不同违规行为对应不同处罚依据:
1. 禁钓区/禁钓期垂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处罚;
2. 拒不放回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处罚;
3. 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按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4. 交易钓获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处罚;
5. 丢弃垂钓工具和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处罚。
Q: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需要垂钓怎么办?
A:禁钓区、禁钓期内,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外来入侵物种清除需垂钓的,须依法报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Q:该办法什么时候生效,有效期多久?
A:自2025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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