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成有关单位:
《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同时废止《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政办发〔2024〕65号)。
一、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做好参保扩面、续保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加强基金监管,做细做实档案管理,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大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筹集方式及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分档次缴费。
1.缴费档次。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14个缴费档次)。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已脱贫建档立卡人口、致贫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按照“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的原则要求,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再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2.缴费补贴。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加大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力度,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省、县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级12元;对选择500—2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60元、县级3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90元、县级45元;对选择4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120元、县级60元;对选择5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每人每年补贴150元、县级70元。
3.政府代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由县财政分别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两证户”,个人缴费70元,县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县财政代缴的“五类人员”严格按照乡镇申报、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具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规定办理。
4.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5.补缴年度缴费档次标准。对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未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对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参保人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补缴提高当前年度缴费标准的,按最终个人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补缴未缴费年度或提高已缴费年度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但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参保人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参保人待遇核定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县财政对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普通补缴缴费的,不予补贴。
6.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采取自行缴费和统征统缴方式,自行缴费方式由参保人员自行通过手机APP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城市服务”等功能或通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行成县支行各营业网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税务专柜缴费;统征统缴方式由各乡镇安排村委会对无条件自行缴费的参保群众统一征缴后,及时将征缴款附上缴费人员明细表,送至本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入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税务账户。
7.缴费时限。每年初至年末(12月25日税务系统缴费端口关闭)。
(三)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它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市、县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中,中央每人每月123元、省级25元、市级3元、县级1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丧葬补助金: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4.动态养老金: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动态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发放县级动态养老金5元的政策保持不变,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相关制度衔接。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合并计发养老金。跨制度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参保群众个人意愿选择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另外一种可申请跨制度合并个人账户或清退个人账户并予以注销。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要建立健全基金内控、稽核等管理制度,规范经办程序,加大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监控检查,并定期通报基金筹集和支付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县、乡、村每年要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人资格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职责,通力协作,积极主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要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为契机,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要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社保费征缴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滞留、贪污、挪用社保费等情况的发生。
文件解读: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甘公网安备 62122102000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