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帮扶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推动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是指帮扶项目建设完工产权移交后投入使用的管理、维修和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帮扶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
第四条 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解决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五条 县直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帮扶项目资产的全程监管,重点对帮扶项目资产受益对象、经营主体、收益分配、资金效益发挥进行监管。
第六条 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在项目资产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帮扶项目资产。如需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并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年终考核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资产产权属于县直部门的,资产管理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帮扶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冷藏存储设施等经营性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运营管护责任,同时项目主管的单位要加强日常跟踪监督。
第八条 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要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对故意损坏项目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道路:管护责任人要定期清扫,做到路面畅通,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路面整洁,无堆积物;边沟排水畅通无堵塞。
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移交道路资产的后续管护进行监管、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单独的后续管护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道路管护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反馈所在乡镇、及时管护。因管护监督不到位造成重大损毁的,追究资产管理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要每周对饮用水源头、蓄水池、过滤池、管网和抽水设备等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饮水安全正常供给。禁止水源地周边堆放有害物质,杜绝垃圾等有害物品,防止水源地受到污染,保证饮水安全。
县水务局负责本部门所移交人饮工程资产进行管护和监督,指导确定水费定价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单独的后续管护制度。同时,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饮水设施管护存在失职失责损毁问题,反馈所在乡镇,及时维修整改,乡村无法维修的,由县水务局负责列项维修。因失职造成重大损毁的,追究资产管理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农田水利设施: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管护机构,成立专职管护队伍,每月进行一次对塘坝、蓄水池、引水及管网等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保养。坝体要及时清除乔灌木,取水池要及时清淤,保证蓄水,引水及管网工程设施检查有无破损,保证输水通畅,无堵塞,无渗漏,管道跨越道路,沟渠段保护完整,及时修复破损,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确保出水口、暗涵、配电设施完好。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保站等部门要负责本部门所移交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资产的后续管护进行监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单独的后续管护制度,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同时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存在失职失责损毁问题,反馈所在乡镇,及时维修整改,因不可抗力损毁乡村无法维修的,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保站负责列项维修。因失职造成重大损毁的,追究资产管理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村级公共服务设施:村级管护责任人要保持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卫生整洁,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公共服务设施资产包括村级活动场所、党群服务中心、乡村舞台、旅游接待中心、培训基地、村卫生室、绿化板块、健身器材、休闲场地的桌凳、公共厕所、污水处理设备等财产,村级要使用好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广旅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负责本部门所移交公共活动场所设施工程资产的后续管护进行监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同时要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活动场所设施管护存在失职失责损毁问题,反馈所在乡镇,及时维修整改。因失职造成重大损毁的,追究资产管理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资产收益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冷藏存储设施、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等。按照“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经营期间要加强管护,确保项目资产完整,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等资产移交部门要负责本部门所移交收益性资产的后续管护进行监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同时要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项目资产管护存在失职失责损毁问题,反馈所在乡镇,及时维修整改。对帮扶项目资产存在闲置、收益率低、经营不景气以及发现的相关问题,要立行立改,及时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视而不管、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确保帮扶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村级资产监管单位,对闲置的健身器材、体闲场地的桌凳、垃圾清运车等公益性财产采取调配的方式,调整到有需求的乡村使用。对闲置的收割机、割草机、旋耕机、核桃剥皮机、农用车等农机具和农产品冷藏保鲜库、智能化养菌室、养殖圈合、加工厂房、真空包装机等经营性财产采取调配的方式,调整到有需求的乡镇重新盘活使用。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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